作者:泰耶·特维特(Terje Tvedt)、欧文·麦金太尔(Owen McIntyre)与塔德塞·卡萨·沃尔德察迪克(Tadesse Kassa Woldetsadik)

引言

《水的历史》丛书第八卷探讨当代跨界水管理与利用中最重要的政治与司法问题:主权。数个世纪以来,主权一直处于国家共同体之间政治与法律安排的核心。它是后中世纪时代的构成性观念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国家体系的核心组织原则。这一术语在当代世界横跨各大洲、各种宗教、各种文明、各种语言和各个族群,且主权概念存在不同的建构,对于"主权是什么"这一问题给出种种不一致乃至彼此矛盾的回答。此处的议题被置于历史与地理双重语境之中,并由各自领域内世界一流的权威从不同视角加以分析。本章将从一个颇为不寻常的视角聚焦于主权问题。国际政治与法律中国家主权的含义、变迁性质及其地位,已在数不胜数的论文与著作中得到分析。早在1928年便有人主张,主权学说"由于被相继派作各种用途,已被彻底翻转、颠倒了"(Ward 1928: 168)。它至今仍被广泛视为一个理解欠佳的概念,这种混乱源自不同的根源。与这一观察相一致,该学说曾被援引为某些行为的依据,而这些行为本无意作为主权的表达;它也曾以从未与现实世界中的实践相符的方式遭到争议。然而,多数学者一致认为,主权在其核心处通常被理解为在一个有边界的领土空间内拥有绝对权威:"主权国家可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权威,它相对于同一领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其他权威而言是至高无上的,并且它独立于一切外国权威"(Jackson 2007: 10)。正是这种以领土性为中心的观念,使得从水的视角讨论主权问题尤为富有成效,因为流动中的水无视诸如边界这类政治与社会的发明。
此处将就国家行为者在涉及国际河流与含水层时的行为方式,以及与自然界这一特殊流动网络的互动如何影响了主权的观念与实践,来分析主权。在这一总体框架之内,我们认为有必要聚焦于与国际主权论述中若干领域或核心主题相关的三个具体问题:其一,威斯特伐利亚的主权观念是什么;其二,历史在多大程度上见证了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念向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念的发展;其三,主权与冲突之间有何关联?我们希望表明,通过聚焦国际河流与政治之间的这三处交汇,可以在新的视角下理解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中的这些关键议题。

威斯特伐利亚神话

在极为庞大的法学与政治学文献中,一个主要的假设与前提是:主权这一观念与原则乃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遗产。威斯特伐利亚被视为绝对而无限制的主权观念的真正诞生地。其主要叙事如下展开: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是在十六世纪与十七世纪欧洲所爆发的剧变背景下出现的。1648年的和约为领土性、单一性而绝对的主权国家这一原则与观念提供了正当性,该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边界之内拥有排他性权威。在1648年之后的数个世纪里,这一遗产与被归属的传统——经由国际法学者与政治学家加以理论化——日益强调主权,并导致绝对领土主权的主张与国家领土绝对完整的主张之间的对抗。威斯特伐利亚已成为一种新世界秩序诞生的象征,在这一秩序中,各国名义上自由且平等,对某一既定领土之内的一切主体与客体享有最高权威;开展有限度的合作;并将跨界进程视为一种"私务"(见 Falk 1969, Cassese 1986: 396–9, Held 1995: 78,引文见 Held 2002: 4)。
近几十年来,关于我们是否生活在一个后威斯特伐利亚世界中,曾有过诸多争论。一个"学派"主张,由于若干全球趋势,曾凯歌高奏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念如今正逐渐被削弱。有人声称我们生活在一个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Harding & Lim (eds) 1999, Westra 2010, Macqueen 2011),其特征是"主权国家的终结"(Wunderlich & Warrie 2010: 256)。另一些研究者则质疑这一主张的现实性与有效性,认为国际关系仍然锚定于主权国家的政治之上(Buzan, Jones & Little 1993)。他们认为,国家行为最有力的解释,依然是各国权力与利益的差异,而非合作与超国家性的国际规范。然而,两个"学派"都一致认为,威斯特伐利亚标志着主权国家这一观念的诞生及其随后的支配地位,即国家对其领土拥有最终而绝对的权威。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提供了一幅"简洁、引人注目而优雅的图景",并为各种国际政治理论提供了一种经验上的规律性(Krasner 1995: 115)。
然而,倘若威斯特伐利亚确实标志着不受约束的主权的胜利,那么和约的文本就应当清晰而毫不含糊地倡导这一国际政治中新的、普遍的原则,而谈判过程与协议在处理既有的跨界问题时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 我们首先将仔细审视这些原始文本。
据耶鲁大学出版的一个版本,和约第一条的条文如下:
在神圣的皇帝陛下与最为基督教的陛下之间;以及在前述皇帝陛下、奥地利家族及其继承人与后嗣的全体与各位盟友和追随者之间;但主要是在一方的帝国诸选帝侯、诸侯与各邦,与前述最为基督教的陛下的全体与各位盟友及其全体继承人与后嗣之间,主要是在另一方的最为尊贵的瑞典女王与瑞典王国、各位选帝侯、帝国诸侯与各邦之间,应当缔结一项基督教的、普世的和平,以及一种永久的、真诚而由衷的友好。此种和平与友好应以如此的真诚与热忱予以恪守和培育,使每一方都努力为对方谋求利益、荣誉与好处;从而各方皆可见此种和平与友谊在罗马帝国和法兰西王国中,因维系良好而忠诚的睦邻关系而繁荣兴盛。
在一份1697年的英译本中,其文字略有不同:
在神圣的皇帝陛下与神圣的最为基督教的陛下之间;以及在前述皇帝陛下、奥地利家族及其继承人、后嗣的全体与各位盟友和追随者之间;但主要是在一方的帝国诸选帝侯、诸侯与各邦,与前述最为基督教的陛下的全体与各位盟友及其全体继承人与后嗣之间,主要是在另一方的最为尊贵的瑞典女王与瑞典王国、各位选帝侯、帝国诸侯与各邦之间,应当缔结一项基督教的、普世的和平,以及一种永久的、真诚而由衷的友好。此种和平与友好应以如此的真诚与如此的热忱予以恪守和培育,使每一方都努力为彼此谋求利益、荣誉与好处;从而各方皆可见此种和平与友谊在罗马帝国和法兰西王国中,因维系良好而忠诚的睦邻关系而繁荣兴盛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在法文原文中,其文字如下:
且此种和平应得到真诚而郑重地恪守与培育,使每一方都为彼此谋求利益、荣誉与好处,从而在各方皆可见此种和平与此种友好之福祉得以重生并再度兴盛,这有赖于对良好而忠诚之睦邻关系的可靠且相互的维系……(Bougeant, vol. 6: 285)
清楚显现出来的是,这些文本并非一篇为绝对主权辩护的论著。第一条所强调的反而是受限主权的价值,以及关切彼此利益的明确必要。上述和约文本的英文与法文译本,强调了"彼此的利益"或"对方的利益"这一原则,与主流的假定相矛盾——那些假定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并奉为圭臬的是无限制主权的原则。和约文本表述并反映了共同利益的观念。然而,第一条的内容不应被视为足以证伪如下看法的充分证据,即威斯特伐利亚缔造了一种以承认主权为前提的新世界秩序的雏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实创设了一种国际体系,在其中主权国家被承认为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家间关系中的首要行为者;但文本所显示的是,在这一新秩序之下,绝对主权或一切形式的领土主权并未被预期,因为它并不被认为符合主权者的最佳利益。
在理解和约如何处理领土主权与跨界水流问题时,具体值得关切的是该协议描述跨界河流之于领土主权的角色的方式。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常被概念化为民族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且没有任何外部行为者能够在国内关系或结构中扮演角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视为终结了将超国家权威强加于欧洲诸国之企图的那一事件。但该协议实际上规定了什么?在此,我们因莱茵河的经济与政治重要性,而将注意力限定于这条河流。
协议第 LXXXIX 条明确处理莱茵河:
整个奥特纳维恩(Ortnavien),连同奥森堡(Ossenburg)、根根巴赫(Gengenbach)、采拉哈姆(Cellaham)与哈尔莫斯帕赫(Harmospach)诸帝国城市,既然上述诸领地隶属于奥特纳维恩之领地,因此法兰西国王永不能、亦不应对位于莱茵河此岸及彼岸的上述各邦主张或僭取任何权利或权力:然而,以如此方式为之,即藉由本次归还,奥地利诸君主不得取得更多权利;此后,商业与运输对莱茵河两岸及邻近各省的居民应为自由;尤其,莱茵河上的航行应为自由,任何一方均不得阻碍船只上行或下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拦阻或骚扰之,惟通常对货物所作的唯一查验与搜检除外,且不得在莱茵河上课征新的、非惯常的通行税、关税、捐税、课征及其他类似的勒索。
协议文本强调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限制主权者绝对领土权力的必要,亦即与一般对它的论述恰恰相反。它是对所归诸的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一种领土侵犯,因为它涉及创设与地理边界并不重合的权威结构。
如果将和约关于莱茵河的规划置于更广阔的历史与地理脉络中加以分析,便会清楚地看到,它反映了一种新兴的观念,即欧洲大陆各国如何能够通过改善河流而获益,进而促进财富与贸易。和约赋予水域之上超国家合作的重要性,乃是和平进程的主要设计者所推动的一项深思熟虑的经济战略,也是对一个特定问题的回应——在一个河流主要用于货物运输的时代,大陆河流的水文与地理特征所造成的种种困难。
莱茵河流域约18万平方公里(180000 km²),长1300公里,涵盖今日意大利北端、瑞士、奥地利、德国、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和荷兰,过去是(如今依然是)欧洲最重要的贸易通道之一。由于其自然特征,莱茵河给航行——从而给贸易——带来诸多危险,即便对相当小的船只也是如此。自罗马时代起,人们便试图改善河流中尤为棘手的河段,但成效有限。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的若干世纪与数十年间,几乎没有什么作为;而要改善它,合作是必要的。河流的本性不断制造新的障碍。河流在洪水中频繁改道,有时使原本繁荣的河岸码头搁浅。纤道和堤坝被毁。礁石与暗礁阻碍航运。
在德国,中世纪早期,商业船运者沿莱茵河在美因茨与科隆之间运行定期航班。尽管中世纪的记录未能确立关于河运与河流贸易之数量或价值的精确量化数据,但可以稳妥地断言,河流贸易虽然有限却很重要。以全年平均计,一半的水量自阿尔卑斯山下泻(多在春季),另一半来自巴塞尔以北的支流(多由降雨补给)。河流的水源由此使莱茵河免除了其他法国与德国河流所遭遇的部分问题。然而,斯特拉斯堡以上河段莱茵河的河流动力学特性,使得无法修建永久性纤道,迫使上行航运依赖人力或风力。大多数运输为下行,包括从黑森林到荷兰的木材放排。上行航行极为困难,需要纤道并在途中频繁换船。莱茵河的"低流量与高流量之比"加之焚风(Foehn),意味着这条河流易发洪水。上莱茵河具有洪泛平原的典型特征,频繁的洪水使码头建设和贸易基础设施的建立成为一项危险的事业。灾难性的洪水发生于1124年、1342年和1573年。莱茵河上的航运因自然与水文原因而受损,但也因政治边界而受损。
三十年战争之前,这条河处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控制之下,帝国诸侯负责维持河流的通航能力。诸侯的权力薄弱,他们更关心为自己征收关税,而非把资源用于改善河流。沿河各城镇的行会也以同样方式行事。十七世纪中叶,国王、主教、城市和强盗骑士都试图从莱茵河航运中牟利。莱茵河沿线设有众多通行税卡,过往船只必须向莱茵河各段的统治者缴纳税款。征税站的数量从十二世纪晚期的19个增加到了十六世纪的60多个(Mellor 1983: 70)。莱茵河在大地上的流向以及沿河两岸所建城堡的数量,意味着控制河上的贸易相当容易。征收通行税被视为帝国权利的一部分。为确保皇帝的忠诚支持,或作为填补空虚国库的手段,曾向各城市、尤其是向各领主慷慨地授予此项权利。此外,如果其他诸侯不在各自河段上做同样的事,单个诸侯也没有理由去改善自己那一段河流,因为单独行动并不会把它作为一种共同利益加以改善。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力图实现的事项之一,是开辟一条贯穿欧洲大陆、潜在用途极大的南北运输通道。尽管莱茵河上的河运存在种种问题,它仍被视为运送货物和旅客的首选方式。此前的统治者偶尔曾试图以武力废除通行税,但这些尝试都失败了。在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期间实际主持法国政府的法国枢机主教儒勒·马扎然(Jules Mazarin,1602–61),其外交与经济战略的一个根本方面,就是他对大陆水道的构想。他的目标是削弱皇帝的权威和权力。法国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促进德意志诸邦的经济发展。最佳的着力点是改善水道,因为河流上更好的贸易也会使法国受益。因此,马扎然委托人对欧洲大陆的诸河流以及沿这些河流出产的货物在贸易上扩展的潜力进行了研究,所涉河流包括维斯瓦河、奥得河、易北河、威悉河、埃姆斯河(横贯威斯特伐利亚),当然还有莱茵河(连接瑞士、德国、法国和荷兰的最重要的经济通道)。
欧洲大陆上的政治与领土体系阻碍了莱茵河作为贸易动脉的发展,马扎然把莱茵河视为一条发展走廊,但它却被诸侯滥用,违背了他们自身的最大利益。1642年,法国宣布,若允许在莱茵河沿线开征新的通行税,就不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和平谈判。尽管这道敕令未能全面实施,它却促成了使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得以成功的政治氛围。它以具体的形式反映或表达了共同利益的理念——即彼此的利益。这道敕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经济与政治举措,不仅有利于法国,也有利于整个地区,因为这条河是大陆上一条关键的贸易路线。其基本认识是:经济已被战争所摧毁,而南北欧之间河上贸易遭到系统性中断的负担,又进一步削弱了它。在法律上,河流的使用被视为一种共同权利,取水以供饮用和航行是自由的,从而削弱了绝对领土主权的理念。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共和国的一位法学家、国际法之父之一,主张不得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征税,而应将其解释为对维护河流和纤道之费用的补偿。与此相反,法兰克王朝则把征税看作对河上通行权的一种课税,而非对该权利的否定。
这项和约并未促成河流作为贸易路线的根本性改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没有解决莱茵河的问题。十八世纪莱茵河上的体制被恰如其分地称作一片"琐碎纷争的景观"。仅在南面的阿尔萨斯与北面的荷兰之间,就有97个德意志邦。统治这些蕞尔小邦的"骑士与小教士们"为了渔场和栖鸟的岛屿与邻邦交战。他们怀着各自的地方目的修建了一些小型堤坝,而这只是增加了沙洲和分汊的数量。他们当然要维护自己的"货物集散"和"转运"特权——这是他们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并派人看守征税亭(仅在从盖默斯海姆到鹿特丹的600公里河段上就有34处)——这一切都对河上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有关莱茵河的各项规定,加之"彼此的利益"这一观念,可被视为后来——于1815年——形成的开创性的莱茵河条约最初的正式萌芽,而该条约在欧洲合作与统一的历史中、在国际水法的历史发展中均具有奠基性意义。当时的局面虽有所改善,但问题并未解决,因此即便在此前数年间已签署了若干协定——例如1795年的《海牙条约》和1804年关于莱茵河航行通行税的《巴黎公约》——通行税的取消仍是1815年维也纳和平会议上的一项重要议题。在1815年和约的框架内,莱茵河沿岸诸国自愿选择了自由航行并取消通行税。它们创设了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共享河流与湖泊为航行目的而国际化,是1815年在维也纳会议上正式启动的,当时设立了莱茵河委员会,随后奥得河与涅曼河于1918年、易北河于1921年、威悉河于1923年相继跟进,这些河流均被宣布为用于航行目的的国际水域。1856年《巴黎条约》将莱茵河与多瑙河国际化。因此,就国际水域而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不属于一种正被当今发展所侵蚀的无限制主权传统。恰恰相反,若将区域发展视为一个历史过程,便可在1648年与1815年之间建立起明确的联系。主权原则从一开始就因围绕国际水域开展合作的理性与必要性而被加以修正。
对调整欧洲共享水域的诸事件所作的这一简短评估,已足以对威斯特伐利亚的主流诠释提出质疑。断言正是威斯特伐利亚"正式承认了君主的排他性领土管辖权"(Wunderlich 2010: 255),断言不可分割、无限制的权威与领土排他性这一观念诞生于1648年,不仅与实际和平进程的发展以及跨界水域所起的作用相抵触,而且与和约文本本身相抵触(Chamberlain 1923: 146–7)。该文本强调了考虑"他者"利益的必要性。它还规定了对流经不同主权者领土的莱茵河进行合作。
1648年所理解的主权概念意味着:要成为国际国家社会的一员,就必须遵守国际协定并为寻求集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作出贡献。因此,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代表了一种绝对主义的领土性主权定义这一看法在历史上无法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个经典叙事乃是一个神话。然而,正如历史上所有其他神话一样,它之所以成为神话是有缘由的;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与意识形态利益。因此,这一神话叙事应被作为主权观念之政治—意识形态历程的又一表现来加以分析。早在1928年,它就已被如此描述:"该观念的种种形式,与其说是无私的求知之爱的表达,不如说是为某些主张所作的辩护"(Ward 1928: 167)。

“后威斯特伐利亚”的神话

关于主权观念与学说逐渐受到侵蚀的种种主流假设,构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之死”这一论断的背景——这一隐喻被广泛用来捕捉人们所感知到的主权国家在地位与力量上的衰落。
这种关于主权逐渐衰退的判断,是由国际关系研究中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学派提出的。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自由主义相互依赖理论家(Keohane & Nye 1972 and 1977, Morse 1976, Rosencrance 1986)主张,由于全球发展趋势,国家主权正受到经济相互依赖、全球规模技术以及民主政治的侵蚀。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国家的主权日益受到“全球化诸力量”的约束与渗透,而国际组织可以被视为这些力量的一部分(Litfin 1997)。出现了一种从以国家为中心向多层次全球治理的转变(Held)。这一趋势也为国际法学者所注意到,其中一些人甚至会进一步提出,国际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中的这一倾向,引领了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共同体化”,超越了传统的“自由主义”国际法——后者具有有限的规制与共存功能,并以相互义务为基础——“‘走向一种多功能的天意之法,它规制着国家与个人的生活,并被视为集体福祉的最终守护者’[...]其实施‘并不取决于其他各方相应的实施’”。据马尔让-杜布瓦(Maljean-Dubois)所言,“环境的特殊性质在从共存的国际法向合作的国际法的过渡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这种合作之法“并非建立在不做某事的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做某事的义务、即积极义务之上,因为它源自行动或共同任务的观念,而这些任务在单独完成时无法完成或无法很好地完成”。
大量文献主张,跨国环境上的相互依赖已导致国家体系的消亡。被认为是物理生态学之要求的东西与政治社会结构之现实之间的所谓错配,或许最著名地表达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格言中:“地球是一个,但世界却不是一个”(World Commiss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 1)。有些人预期主权最终将被某种意义深远的超国家主义、乃至被世界政府所取代(Falk 1971 & Ophuls 1977)。一些学者与活动家沿着同样的思路主张,地球本身就证明了以国家领土主权为基础的法律原则中固有的不足之处。人们一直假设,关于生态问题的诸协定的累积影响,将趋于侵蚀国家主权这一制度与观念,因为国家主权据称所应以之为前提的领土排他性,似乎被跨界环境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违背了(Johnston 1992)。换言之,自然界无缝的网络被视为正在与领土国家这一人为体系相矛盾并加以侵蚀,因而也在侵蚀国家主权学说。
基于上述前提,可以提出如下假说:既然水始终处于流动之中,不断地无视政治与地图上的领土边界,那么便应当假定,由于水资源管理对于超国家治理诸机制而言日益重要,这一趋势在国际流域的管理中尤为明显。国际河流就其本性而言,理应不断削弱主权这一观念。
乍看之下,这一假说得到了证实。"绝对领土主权"的法律理论——据此,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水拥有随意处置的绝对权利——以及"绝对领土完整"的理论——据此,沿岸国被认为对自然水流享有绝对权利,其数量与质量均不受损害——在当代世界并未得到支持。但仅凭这一情形,尚不足以作为此种趋势的证明。利用水的主权权利,长期以来在许多社会中,一直受制于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主权权利的义务。正如我们所表明的,这早已是1648年和约的一个方面,在莱茵河与多瑙河公约的情形中亦是如此。19世纪90年代及20世纪头几十年关于尼罗河的最初几项协定,禁止上游国家在未经流域内其他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尼罗河水。
参与跨界水管理的国际机构数量出现了显著增长——而这类全流域组织已使"主权交易"成为众多国家行为体所施行的一门政治艺术。在某些地理区域,可以辨认出这样一种趋势:共享国际水资源的诸国,已从基于无限主权观念的立场,转向承认有必要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限制其主权裁量权的立场。这一发展并不必然意味着主权者的削弱。正如已有论者所言,国家可以参与主权交易,在其中它们"自愿接受某些限制以换取某些利益"(Litfin 1997: 170)。若果如此,这一发展并不导致主权的削弱,而只是其表现形式的一种变化。
这些案例表明,所谓主权观念在国际河流流域问题上趋于弱化的假定趋势,其方向性并不那么明确。在水政治与水资源管理走向国际化的同时,主权这一观念的地位在世界许多地方却"在实际层面"得到了强化。尼罗河管理的后殖民史即是一例。在现代技术的时代,围绕这条国际河流应如何在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加以管理的种种问题,国家主权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强化。近年来,肯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坦桑尼亚、布隆迪和埃塞俄比亚等国作为主权国家,要求享有使用流经其领土、最终注入埃及和苏丹的尼罗河水的权利,拒绝承认殖民统治者所缔结的各项协定。围绕这一共同资源利用问题的谈判,为这些国家创造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新舞台,使其得以在其中彰显自身的主权。20世纪60年代的尼雷尔主义,以及肯雅塔同时期提出的主张,是该地区行使国家主权史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倡议与步骤(Tvedt 2012)。同样,1929年英国与埃及之间的《尼罗河水协定》,在埃及于1922年取得形式上的独立之后迈向主权国家地位的进程中,是一个分水岭式的事件;正如1959年苏丹与埃及之间的《尼罗河水协定》标志着苏丹作为一个主权行为体在地区与世界舞台上的登场。印度与孟加拉国之间围绕恒河与法拉卡堰的旷日持久的争论,若说有何影响的话,反倒使国家主权的地位更为强化,并加剧了这两个邻国之间的敌意。共享国际含水层所固有的种种问题,也呈现出某种相同的发展态势。在领土覆盖南美洲瓜拉尼含水层的诸国之间,以及在国际法委员会内部围绕该委员会2008年《跨界含水层条款草案》(该草案于2010年促成了《瓜拉尼含水层协定》)所展开的讨论,都强化了国家主权的地位与相关性。支持这些文书的论述主张,水资源属于其所在的国家,并受这些国家的排他性主权管辖。这些案例与关于存在某种普遍的、历史性趋势的一般假说相抵触,并表明有必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实证研究。
实际的历史发展比占主导地位的趋势分析更为多面,但何以如此?既然主权不仅是国家的一种属性,而且是由其他国家或国家统治者赋予国家的,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国际或跨国的河流流域或含水层——出于地理上的必然——会侵蚀主权的地位与正当性。事实证明,从地理上说,横跨国际水体的人为边界固然受到国际机构与现代法律思维的挑战,但它们同时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象征性功能,激励着国家主权的种种表现。通过聚焦于河流流域之内的领土边界,政治领导人使自己作为"本国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而轻易地凸显出来;由于一切国家中的全体居民都需要水,国家及其领导人便能够作为在围绕此类跨界生态结构的谈判中捍卫本国人民的主权者,而获得正当性。此外,各国往往在多边的国际机构中行使这种主权,其特点是与社会及民主控制相隔离,因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讨价还价被绕过,而这又在规范上以多边主义观念加以辩护。这种由外部诱发、由国家主导的对民主控制的挑战,不应被简单地解读为主权的侵蚀。它毋宁可能是一种相反趋势的征兆,因为这一情境赋予代表主权者的行为体在其主权博弈中更大的自由。在涉及国际水域时尤其如此:在此既容易利用民族主义口号将民众动员上街,又可能通过较为去政治化的谈判,为河流以及共享河流的诸国促成最优的解决方案。若使用一种物化的、非历史的主权概念,无视实际存在的实践的复杂性,便无法把握主权的多重维度及其诸般意义,也无法把握这些意义如何处于持续的流变之中。
这一简短的分析否定了上述关于主权地位之趋势分析的普遍有效性,其方法主要是检验该假说在国际流域这一领域的适用情况——而这一领域本应被认为可以印证该假说的有效性。
那个占主导地位却纯属虚构的威斯特伐利亚故事歪曲了过去,其后果便是对当下的误解:"彼时"与"此时"之间的差别,远比那些大谈"威斯特伐利亚之终结"的论调所预设的要小得多。尤其就水与河流管理而言,谈论一个以合作和对主权者绝对权力之削弱为标志的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在经验上是误导性的,在理论上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正是威斯特伐利亚开启了欧洲大陆诸主权者之间在水问题上合作的时代。

主权国家行为体与冲突

各国相互之间开展水政治的方式,在国际关系领域内总体上是通过与主权国家行为体观念相关联的理论框架来加以分析的(Dalby 1998)。这一传统中的基本观点是,基于某一主权者利益的单边开发,就其本性而言将带来冲突,或导致冲突。我们在此将质疑这一普遍假设。我们将论证,现实主义者与新现实主义者所共有的观念——即受权力与利益驱动的主权国家将极难合作,因为它们归根结底坚持维持并捍卫自身的自主、控制与正当性——既忽视了河流作为跨界资源的本性,也忽视了国家行为体可以如何对待这类资源。经验性的、历史性的研究表明,在国际流域缺乏合作性框架协议的情况下,冲突或"公地悲剧"都既非注定、亦非必然的结果。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水体的自然特征与历史过程相结合,而在此类社会分析中,这些问题很少被纳入分析(Tvedt 2004)。
鉴于一方面几乎所有大河都为两个或更多主权国家所共享、且世界上几乎一半人口生活在国际流域之中,而另一方面主权国家之间就如何使用这些河流却极少发生战争或公开冲突这一事实,主权国家已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相互冲突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反对主权国家行为体制造冲突这一观念的论点,但它驳斥了主权国家行为体无法以和平的、非冲突的方式化解分歧这一假设。可以把欧洲大陆诸主权国家在十七世纪与十九世纪初围绕大陆诸大河所开展的独特合作,视为二十一世纪欧洲联盟的先驱。1960年《印度河水条约》之所以得以达成,是由于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在世界银行斡旋下达成了一项协议,而置克什米尔等具体地区以及流域内各族群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存在着若干例证表明:国家能够缔结协议,并通过这一行为遏制其他不同行为体之间的潜在冲突。
不过,还有另一个与地理相关的论点,在论及主权者的角色时更为有趣且引人深思(参见 Tvedt 2004 & 2015)。在大型流域中,经济、政治、技术与生态条件在流域的不同部分之间可能相差悬殊,这一事实使位于国际流域内的诸主权国家面临各不相同、且潜在上并不相互冲突的战略抉择。气候条件、土壤类型、流速与水流特征在过去可能造就了根本不同的适应方案,而在当下与未来,它们也将造就广泛多样的可能性。例如,在某一国家灌溉可能并非优先事项,因为充沛的降雨使该国得以进行雨养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在同一流域内的另一国家,灌溉却可能是水资源利用的一种根本途径。在流域的某些部分,水可以发电;而在另一些部分,这或不可能或不可行。对水的需求,以及各国能够与水建立关系的方式,将因若干历史因素而显著不同。要点在于:主权者在最大化用水方面的领土利益,未必总是与另一主权国家最大化其用水的计划相冲突——这与加勒特·哈丁(Garret Hardin)等人所描述的传统"公地"情形相反。即使在主权者享有完全主权自由的情形下,其行动也可能对他者有利。例如,当埃塞俄比亚在其领土内修建极具争议的复兴大坝时,出于地缘政治原因这或许会令埃及惊惧,但就稀缺水资源的技术管理而言,它仍可能符合埃及真正的、长远的利益。在一个国际流域中,未必总是零和博弈——在零和博弈中,一个参与者的所得(或所失)必须由其他参与者效用的所失(或所得)来抵平。这里可能出现的并非那种把参与者的总所得相加、再减去总所失之后结果为零的局面,而可能是人人皆受益的局面。因此,由历史与地理所造就的不同主权者的特定目标,相较于设立一个被赋予权力、代表所有各方行事的单一河流管理机构本会出现的情形而言,或可证明是最优利用的一种优势。
因此,把主权与冲突当作原则的抽象模型来分析,或当作流域诸国之间相互冲突或相互合作的法律关系来分析,可能会模糊对某一特定流域中各项深层问题的理解,也可能阻碍对水道的和平利用。数十年来,围绕国际流域究竟会成为沿岸国之间战争之源还是合作之源,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水战争理论认为,随着每个沿岸国都最大化其对稀缺水资源的利用,冲突随之产生,而——尤其是在水资源紧张的流域——战争可能是最终结果。作为对水战争理论的回应,另一些研究者提出了"水是通向和平之路"的理论,认为由于沿岸国之间相互依存程度更高,它们通常会出于共同管理水这一核心目的而走到一起。
这两种基本上属于决定论的理论都可以受到质疑,因为河流流域中权力的格局、历史以及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要比这些理论所容许的更为多样。社会—水互动是双向的,因为各行为体的社会属性、其价值观、利益,以及影响物理环境如何被构想的权力关系,都极为多样。水在一个民族国家领土之内的存在,往往与该国的地理特征密切相关,而当地民众往往对这些水资源和地理特征有着强烈的认同,将它们视为本民族遗产与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某一国际水体在一个民族文化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会随时间而变化,且往往取决于该国在其用水方面所处的交易性处境。这一事实支持了如下论点:不能把保护他民族对同一水体之权利的重担托付给民族国家。然而,此外,各社会并不能随意操纵其环境,因为地理与水文因素界定了以不同手段所能实现的限度。因此,各社会对水资源的开发不仅仅基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技术能力,而且还必须适应此类开发所发生的生态背景。此外,由于物理环境会因自然力量和人为诱发的力量而变化,各社会必须不断调整其与物理环境的关系,以维系自身的存续。
这些动态的社会—水互动因流域国而异,尤其是在具有不同生态条件的大型流域中。正是不同流域国与其物理环境之间这些互动的模式与历史,影响着这些国家如何进入国际水政治舞台、所采取的战略抉择以及所偏好的合作形式。在河流流域中,过于轻易地得出现代主权国家正在制造或解决合作与冲突之难题的结论(Tvedt 2010)。与其诉诸一般模型和普遍原则,毋宁应当对特定河流流域中特定的"游戏规则"加以恰当分析,以避免冲突并促进进一步的合作。因此,水冲突的化解,本质上是对特定联系的协商,而特定的地理与水文联系不过是其中两种而已。

财产、主权与水文

历史研究已经清楚地表明,不存在任何宏大的发展理论能够解释并把握国际水法中的变化与连续性,无论是国内水法还是国际水法,都不曾依照其自身的方法论或内在法则系统地或自然而然地演进(Howarth 2014)。在特定人/水关系的特定个案中所作的裁断,常常被证明是摇动法律原则之"狗"的那条"尾巴"(Howarth 2014)。当今世界各地所见的水法,曾被恰当地描述为"由地方习俗与规章、国家立法、区域协定和全球条约拼凑而成的百衲衣"(Dellapenna 2014),这反映出水法是以高度依赖语境的方式发展起来的,折射出不同的政治制度、宗教传统以及经济活动与关系。有些法律取自《塔木德》的诠释,或取自将安拉视为立法者的伊斯兰法;另一些则受到欧洲大陆法传统或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后者中法官在造法上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国际条约法、国际习惯法、为"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决或国际判例法和最有资格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之混合。
不同主权国家、不同国际流域之所以存在不同的法律实践,其根本原因不仅在于一切社会与地区都各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与宗教历史,还在于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去关联并分配那流经其社会或支撑其社会的特定水体。既然法律规范与传统只有通过参照创立它们的人的态度才能被理解,那么重建其历史就要求理解那些其行为影响了法律演进的施动者所感知和构想的情境。
这里所主张的是,除了政治史、文化史与司法史之外,还有必要纳入对成为立法对象的水体的分析,因为它构成了这一"情境"的一部分,而这"情境"是经由行动者的视角加以过滤的。因此,国际水的法律史还必须把诸如不同水体的物理特征(含水层、水井,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流水与流域等等)这类非社会性的问题纳入分析之中。所以,为了理解国际水法与主权的历史,就应当既研究这些法律得以发展的一般历史脉络,也研究这些法律所针对的法律客体的特定地理与水文特征。我们要提出的论点是:在理解国际水法的发展以及在不同流域中占主导地位的特定主权观念时,地理是至关重要的。
《多瑙河公约》便是一个恰当的例证,它表明了采取宽广的、多学科取径之必要。该公约是在克里米亚战争结束之际,以多瑙河下游一个极为特殊的历史—地理情境为背景而正式订立的。该地区各国希望确保,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如此重要的水道的多瑙河上的贸易,不再受狭隘的国家利益的阻碍。商业与航运几乎被这条河流的水文与地理特征所阻断。三角洲的淤积——它为不同国家所共有——使商业与贸易几乎成为不可能。船只很难从黑海逆流而上,反之亦然。在条约签订之年的1865年,情况尤为糟糕,多瑙河口遍布着帆船的残骸,并因隐伏的沙洲而险象环生。通过把这条河流国际化,这一水文与自然问题便能以所有相关国家的最佳利益得到解决。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英国与意大利也是该协定的缔约方),那共同的敌人——沙——便能更容易地被移除。事实上,正是唯有通过合作与协议,这个摆在它们所有人面前的特定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这条河流的水文,起到了一种明确的推力,促成了国际性的合作协议。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历史上,这都是一个黄金时刻,各国抓住了这一机遇。在十九世纪稍后,又签订了若干与多瑙河有关的新协定,涉及多瑙河上所谓"欧洲委员会"的管辖权与权力(Kaeckenbeeck 1920: 233)。
尼罗河的情况则大不相同。该河的主要用途是灌溉而非运输,其水文也未曾推动合作,因为这条河流的基本而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流经世界上最炎热的沙漠之一,绵延2000公里,穿过两个完全依赖于其无法控制的来水量的国家,因为全部来水皆来自上游。因此,1929年协定并非旨在解决共同问题的协定,而是大不列颠与埃及之间政治与外交角力的产物。伦敦出于政治与外交的考虑,利用了如下事实:当时的上游国家可被视为对该河毫无利益可言,因为它们能够依靠水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降雨。伦敦将一项针对东非领地的有限主权政策制度化,以期在伦敦与开罗这两大主导力量之间建立某种全流域的合作形式。若不把尼罗河视为一个具有三个不同且相互关联层次的复杂水系统加以考察,便无法理解1929年的尼罗河协定:i)尼罗河流域内部的权力关系;对河流的技术开发与人为改造;以及该河巨大的长度、它横贯极为不同的气候带这一事实、其多变的水文等等(Tvedt 2014)。
声名狼藉的哈蒙主义同样必须结合格兰德河(里奥格兰德河)的特定生态以及该主义提出之前数年的干旱来加以分析,正如迄今为止成功的1960年巴基斯坦与印度之间《印度河水条约》的经验,其普遍适用性是有限的,因为将印度河东部支流的全部水量划归印度、将西部支流及主河道划归巴基斯坦这一解决方案之所以可能,是凭借了别处所没有的特殊领土与水文特征。
因此,要理解国际水法的发展,仅仅研究法律本身的发展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广义上研究历史背景,以及地理与水文。地理的重要性不应以狭隘、单一维度和决定论的方式来看待。地理位置与国际法实践之间,或不同的河流系统与条约设计差异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或决定性的关系。若主张分析围绕一条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时最根本的要素就是河流本身的地理以及各国相对于该河流的位置,那便是夸大其词。即便在那些河流将各国捆绑进一张复杂的相互依存网络的情形中,地理也只是一个因素,真正影响国际河流协定中对称与不对称的,是地理位置、经济实力、技术能力、水管理能力与军事力量的综合作用(Dinar 2008: 46)。当然,确有某些普遍存在的特征。具有长期后果的最重要因素是:下游国家无法获得的议价能力,上游国家或许能够获得(Sprout & Sprout 1962: 366)。然而,控制流域上游部分者相对于主权的下游行为体便拥有明显战略优势的情形,并非总是成立。在莱索托与南非围绕供给约翰内斯堡与比勒陀利亚城市中心之河流的关系中,作为上游强权的莱索托反而成了其上游区位的受害者,因为这一流域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由一个十分强大的下游邻国所控制。若仅从纯粹的地理视角分析,看似拥有巨大潜在水力的主权国家,在与表面上更弱小的国家的某次对抗中,可能反而显得软弱。有人主张,国家的地理位置——无论其处于上游还是下游——是"这种否决权对称性的关键"(Dinar 2008: 45),但世界各地流域中有足够多的案例可以反驳这一普遍理论。政治最常——但并非总是——胜过地理,至少在短期内如此。
上游主权国家总是拥有地理优势这一流行观念是决定论的,应被视为对具体考察的一种教条式替代品。它是否构成这样的地缘政治格局,取决于在远比仅仅上游/下游这一单因素二分法更广阔意义上的政治与经济之地理。尼罗河或许可作为一个典型例证。埃塞俄比亚数千年来一直是尼罗河上的上游国家,但由于一系列地理因素,在其领土范围内开发这条河流在技术上极为困难,因此位于河流出海口、四面环绕沙漠的埃及发展成为最强大的地区强权。埃塞俄比亚无力利用其上游区位,而埃及则利用其下游区位发展成为整个流域中迄今为止最强大的国家行为体。随着时间推移,流域进入现代时期,埃塞俄比亚连其本可使用的那一点点水量也被惠及下游强权的不对称条约安排所禁止使用。如今这一状况即将改变,任何普遍理论都必须能够解释,为什么迄今为止上游区位一直是一种战略劣势。这些例子足以表明,权利、力量与区位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远比流行观念所理解的更为多面。
把地理因素纳入考量并非新鲜事。1911年国际法学会《马德里宣言》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其法律原则是从同一流域诸国"持久的物理依存关系"中推演而来的。正如伯恩(Bourne)所概括的那样:"流域的物理特征、其地理状况",如今要成为"适用于其开发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但正如伯恩所恰当地评论的那样,"仅以地理为依据的论证并不令人信服",这是因为人类对河流流域作出了改变。要理解主权观念在国际流域或国际法中的历史发展,关键在于将人类对河流系统的改造、以及关于如何最佳地利用与分配水资源的观念这两方面都纳入分析。此外,地理状况比《马德里宣言》所承认的更为复杂。无论是在水文意义上还是在地貌意义上,流域都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实体。河流地貌学的诸过程塑造了水在其上、其中流动所经过的地貌。这些过程影响着地下水位的深度以及水在地下流动的距离,影响着土壤剖面,尤其影响着河道。人们可以谈论一种"河流水系统"(Amoros & Petts 1993, Petts & Amoros 1996),将河流系统视为水域景观与陆域景观相互依存的组合,视为蜿蜒曲折的冲积河流、不断变化的河道格局、侵蚀过程与坡面,它们随时间改变着河流的纵向剖面,等等。流域尺度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非常大,却仍可能因太小而不足以有效地研究环境、经济与政治问题。此外,人们还需考虑到水文循环的全球性。尺度问题一直被视为水文学中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Sivapalan & Kalma 1995,Ward & Robinson 2000: 346),因为宏观、中观与微观尺度都是相对的术语。

结论

本章以水为切入点,为主权及其学说地位的历史投下了新的光亮。它表明,关于威斯特伐利亚以及"威斯特伐利亚之死"的主流诠释,都建立在对经验数据的忽视和对河流之生态与经济的独特性质的漠视之上。威斯特伐利亚并非无限制主权的诞生地,因为它同样鼓励并编纂了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以增进各方在欧洲大陆主要河流上的协作。此外,通过援引若干重要流域中相互矛盾的历史发展的经验实例,本章对"主权的观念与地位当下正不可避免地受到生态及生态关切之侵蚀"这一论断提出了质疑。本章还表明,尽管条约缔结唯有从一种包容性的地理视角加以分析方能被恰当地理解,但一国在某一流域中的地理位置与其谈判能力之间,绝不存在单一因素的因果关系。这一关系远为双向且复杂。对国家主权、国际法的历史以及水系统之性质三者之间相互关联性的批判性分析至关重要,因为它将降低在国际流域中国际行为的理论、法律与实践所取得之进展这一问题上自我欺骗的风险。
 
从水社会系统视角探讨非洲的粮食生产城市水系统-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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